济南:困难国企未经批准严禁购公车
记者了解到,《关于在推进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帮扶解困和改革发展工作中加强纪律监督的意见》指出,44家困难国企中列入一次性安置职工、依法破产和政策性破产的企业,不得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不得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凭证;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分公款,虚报冒领、侵占、贪污公共财物;不得将专用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擅自转让、转借、转移、调换、变更用途。”该意见还指出,要加强对企业账户的管理,坚决杜绝公款私存、账外账、“小金库”。
《意见》指出,要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严禁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的行为,严禁用公款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境(内)外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禁止滥发奖金、补贴和纪念品。不准超标准配备、豪华装修公务用车,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严禁购置、更新、借换公务用车。
据了解,济南市纪委将牵头组织市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开展困难国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专项清理工作,这一专项清理工作将一直持续到明年2月份,并推动国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改革。
《意见》还明确,要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报告制度,企业对帮扶解困和改革发展实施方案、职工安置、生活设施重大改造、救济救助等重要事项,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市国资委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记者 刘雅菲)